1950s - 1970s
1978 年
一般項目
- 政府成立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取代1974年成立的環境污染保護諮詢委員會,下設三個特別委員會:陸上及水污染委員會、空氣污染委員會及噪音污染委員會。
噪音
- 實施《簡易程序治罪(夜間工作)規例》,禁止在公眾假期及每日晚上7時至翌晨7時使用機動設備。
1977 年
一般項目
- 根據環境資源有限公司的初步報告,在環境科設立環境保護組,專責制訂保護環境的政策及法例。
- 環境資源有限公司完成消減噪音、廢物處理、水污染管制、空氣污染管制與環境影響條例的研究,並提交建議。
1976 年
噪音
- 實施《公眾衛生及市政事務(輕微修訂)條例》管制冷氣機噪音。
1975 年
一般項目
- 設立環境科,為地政、運輸及環境保護計劃制訂政策。
- 實施《商船(油污染)條例》,規定所有貨船必須購買油污染責任保險。
1974 年
一般項目
- 合併管制土地、水質、空氣和噪音諮詢委員會,成立統籌各項環境污染問題的環境污染保護諮詢委員會。
- 委託環境資源有限公司,全面調查香港與日俱增的環境管制需要。
空氣
- 公布全港為煙霧管制區。
- 實施《保持空氣清潔(噴出煙霧之限制及計量)規例》,訂明燃燒裝置排放塵埃及砂礫的限制。
1973 年
噪音
- 禁止飛機在午夜12時至翌晨7時升降。
1972 年
噪音
- 實施《簡易程序治罪(香港機場噪音)(豁免)1972年令》,規定在晚上11時至翌晨7時所有飛機升降及引擎試驗必須遵守特定的條件。
- 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制晚上11時至翌晨6時的一般噪音,以及禁止在公眾假期晚上8時至翌晨6時使用打樁機。
- 實施《簡易程序治罪(夜間工作)規例》,規定於晚上11時至翌晨6時進行打樁以外的其他工程,必須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
1970 年
空氣
- 勞工處成立空氣污染管制科。
- 規定鶴園發電廠採用低硫燃油,以減少發電廠排出的廢氣在氣象條件欠佳時產生空氣污染。
1962 年
空氣
- 公布沙田為第一個煙霧管制區。
1959 年
空氣
- 實施《保持空氣清潔條例》,管制燃燒化石燃料的裝置散發黑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