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管制條例》(第640章)規管汞(俗稱「水銀」)、汞混合物及汞化合物的進出口、存放及使用,以及某些添汞產品的進出口、製造及供應等。由2021年12月1日開始,根據條例,任何人進口或出口條例附表1第1部化學品(第1部化學品),即汞及汞混合物;或存放或使用條例附表1第2部化學品(第2部化學品),必須領有環境保護署根據條例發出的許可證。
化學品名稱 [ 註 1] | 化學文摘社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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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汞 | 7439-97-6 |
2. 汞混合物[註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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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汞 | 7439-97-6 |
2. 汞混合物[註2] | |
3. 氯化亞汞 (I) | 10112-91-1 |
4. 氧化汞 (II) | 21908-53-2 |
5. 硫酸汞 (II) | 7783-35-9 |
6 .硝酸汞 (II) | 10045-94-0或7783-34-8 |
7. 硫化汞 | 1344-48-5 |
8. 朱砂 |
[註 1]: 請注意,以上化學品可能以不同名稱 ﹝ 如商品名稱或通用名稱 ﹞ 製造或出售。
[註 2]: 汞混合物指汞與其他物質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該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至少達95%。
許可證劃分為三類,包括:
- 進口許可證
- 出口許可證
- 管有許可證
任何人進口第1部化學品到香港,特別是本地化學品貿易商、學術機構、測試化驗機構、承擔進出口商身分的承運人,或利用汞作為原料的製造商,均需根據條例第20條為擬進口的第1部化學品申請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