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 本港的策略性环评机制
法例规定

为正式确立环评制度的行政架构,当局於一九九七年制定环评条例,并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实施。条例强制规定要为指定工程项目,包括主要的市区发展工程项目及重建工程项目,进行文件记录及公众谘询。这些工程项目列於环评条例附表3,许多已发展国家均视此为策略性环评。环评条例详载於环保署网页 (网址:http://www.epd.gov.hk/eia/cindex.html)。

 

环评条例附表3

须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
主要指定工程项目

 
 
  1. 复盖面积超过50公顷的市区发展工程项目或重建工程项目。
 

 

自1998年,在环评条例下获批准的策略性环评报告例子(部份文件只有英文版)





工程


批准日期

 

白石角发展

1998年8月

 

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工程─第35区,工程、规划及环境研究

1998年11月

 

安达臣道发展计划

1999年3月

 

彩云道及佐敦谷发展计划

1999年4月

 

屯门第54区有潜质发展的房屋用地规划及发展研究

1999年9月

 

大屿山北岸发展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

2000年4月

 

中环填海工程第三期研究,实地堪测,设计与建筑

2001年8月

 

湾仔发展计划第二期综合可行性研究

2001年8月

 

东南九龙发展修订计划的整体可行性研究

2001年9月

 

油塘湾综合发展工程可行性研究

2002年4月

 

沙田区马鞍山白石及利安住宅发展可行性研究


2002年12月


 

将军澳进一步发展可行性研究

2005年12月

 

和 生 围 综 合 发 展


2008年7月


 

湾仔发展计划第二期及中环湾仔绕道

2008年12月

 

启 德 发 展 计 划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