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 各地经验及全球趋势
欧洲联盟发出有关策略性环评的指引及其影响

欧洲联盟(「欧盟」)发出的策略性环评指引(编号2001/42/EC) 於二零零一年起生效。这套指引适用於欧盟成员国如英国、德国、芬兰及奥地利等,用以全面评核发展计划及活动。各成员国须按照国内程式进行策略性环评,并把欧盟指引订定的基本原则及一般程式规定包括在内。这些规定包括:

  • 拟备环境报告,内容须就环境影响及替代方案作出说明及评估
  • 谘询及公众参与
  • 根据环境报告作出决定
  • 就有关决定提供资料,包括建议采取的行动
  • 制订监察及检讨机制

上述指引要求各成员国以有系统的方式,考虑其拟订的计划及活动是否属於指引所适用的范围,以及是否须就有关建议进行环境评估。若是,则所进行的策略性环评,必须在多方面符合指引的规定,包括环境报告的内容、报告在质素保证方面的要求、谘询工作、监察要求的性质,以至指引与其他欧盟法例的关系。

指引确保成员国必须对众多类别的计划及活动进行环评,而所得结果,须在实际拟订和采用计划的过程中加以考虑。同时,由於指引规定成员国必须徵询公众对草拟计划和环评的意见并加以考虑,因此,亦有助推动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