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化學廢物的活動

產生/處置化學廢物的活動: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管制工業產生的化學廢物,由其產生至其處置為止。各類有關的活動所產生的化學廢物(例如用後的機器潤滑油、廢棄的電池、用後的油漆及溶劑廢料等等)均受管制。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向環保署登記,同時以適當方式包裝、標識和存放所產生的化學廢物。只有持牌的廢物收集商才可以運送化學廢物;此外,化學廢物的處置,包括化學廢物的處理、加工及循環再用等,必須在已領牌的廢物處置設施內進行。有關的規定摘述如下:

a) 生產

凡產生化學廢物或致使化學廢物產生的人士,必須向環保署登記。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在申請表上詳細說明產生化學廢物的場址位置及廢物類別。

b) 包裝、標識及存放

在化學廢物運至已領牌的廢物處置設施之前,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先以適當方式包裝、標識和存放化學廢物。如使用大型的容器(容量超過450公升),事前必須取得環保署批准。申請須以相關表格向環保署署長提出。

c) 收集及付運

根據上述規例,化學廢物產生者須僱用已領有環保署牌照的「廢物收集商」,以收集其化學廢物。任何化學廢物產生者如有意運送其化學廢物,亦須申領廢物收集牌照。

d) 處置

處置包括處理、加工及循環再用,必須在已領牌的設施內進行。此外,凡處置含有甲類化學物質(見下文)的廢物,廢物產生者事前必須使用特定的表格(EPD132號)通知環保署,並遵照環保署的指示處置該類化學廢物。

  • 任何第137章抗生素條例管制的物料
  • 石棉
  • 危險藥物(按照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的定義)
  • 其他未指明的第2類危險品*
  • 其他未指明的第4.2類危險品*
  • 其他未指明的第4.3類危險品*
  • 二苯并呋喃
  • 二噁英
  • 除害劑(按照第133章除害劑條例第4(b)條所指登記冊的定義)
    毒藥(第一部)(按照第138章藥劑及毒藥條例的定義)
  • 多氯聯苯

*按照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的定義

申請辦法:

下表說明須就各類申請遞交的文件:

表2:申請規定

需要的文件 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 申請批准使用容量超逾450公升的容器 化學廢物
收集牌照
甲類化學廢物通知書 化學廢物處置牌照
由環保署提供的申請表(已填妥) 是 書面申請 是 是 是
操作計劃書 --- --- 是 --- 是
顯示所僱用車輛規格的圖則 --- --- 是 --- ---
顯示車輛維修廠位置及設計的圖則 --- --- 是 --- 是
廢物處置設施的位置圖 --- --- --- --- 是
管方人員的履歷 --- --- 是 --- 是
可能需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例如:緊急應變計劃、安全措施及防溢漏設備一覽表、商業登記證及有限公司的註冊證 是 是 是 是 是
連同申請表遞交的申請費用 是 --- 是 --- 是

申請書可親自送交環保署顧客服務台、或以郵寄或網上方式遞交。有關化學廢物產生者的詳細責任,可參閱下列環保署出版的小冊子:「化學廢物管制計劃指南」「包裝、標識和存放化學廢物的工作守則」「處理、運送及處置石棉廢物的工作守則」「化學廢物產生者登記指南」「處理、運送及處置多氯聯苯的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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