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常見問題

1     香港如何管制廢物的進出口?

:      香港透過《廢物處置條例》的許可證制度管制廢物的進出口。《廢物處置條例》的許可證制度是按《巴塞爾公約》的規管範圍而定。具體而言,《廢物處置條例》在附表6 列出不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可回收物料 ( 例如廢五金 )。附表6所列的可回收物料如屬未受污染而且進出口的目的是作循環再造,便免受許可證制度監管。

至於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危險廢物 ( 例如廢電池、廢油、化學廢物等 ) 及電氣和電子廢物則分別列入《巴塞爾公約》附表7及附表7A。附表7及附表7A所列的廢物則不論是否未受污染、進出口目的為何,均須領有許可證方可進出口香港。受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廢玻璃樽,進出口香港也須領有許可證。

 

2     可否在香港轉口危險廢物或其他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廢物?

:      經香港轉口危險廢物或其他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廢物往其他地區前,負責人須事先根據《巴塞爾公約》獲得環保署的過境同意。出口地當局須按《巴塞爾公約》要求,禁止未事先獲過境地(即香港)及進口地同意的裝運離開出口地,否則屬《巴塞爾公約》定義下的非法運輸。據《巴塞爾公約》屬非法運輸的受管制廢物會被退回來源地。

一般而言,受管制廢物在香港的轉口只可採用過境的方式,即有關廢物途徑香港時必須全時間留在將該廢物載入香港時所使用的貨船、航機或貨車上,不可卸下。此安排旨在防止經香港轉口的受管制廢物因任何原因在香港滯留。

 

3    在香港的廢物進出口管制制度下,有何行為可構成犯法?有關罪行的最高罰則如何?

:     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在沒有有效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或出口受管制廢物,即屬違法。初犯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法進的廢物會被退來源地,有關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4    可以進口廢物到香港棄置嗎?

:     現行法例不容許進口廢物到香棄置,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再犯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法進的廢物會被退來源地,費用由違法者/相關單承擔

進口貨運在抵達香港時,貨主有時會發現貨物已損壞或貨不對辦,無法用作原來的用途,這些進口廢物亦被禁止在港棄置,應盡快退回出口地。

 

5    如何申請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     申請許可證的人士應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文件和訂明費用交回環保署。訂明費用是用作處理許可證的申請,所繳費用將不予發還。許可證可分為一次裝運多次裝運兩種,而所訂明費用不同。多次裝運許可證的最長有效期為一年。申請許可證表格及「填寫許可證申請表須知」可在本署網頁下載。

 

6    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的申請費用是多少?

:     訂明費用是用作處理許可證的申請,所繳費用將不予發還。現時,一次裝運和多次裝運許可證訂明費用分別為11,595元和18,430元。

 

7    是否所有許可證申請都會獲得批准?

:     環保署會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處理許可證申請,並可有條件或無條件地發出,或拒絕發出許可證。如拒絕簽發,環保署會將理由通知申請人。

獲得批准的廢物裝運,有關的許可證會夾附條款及條件,以確保廢物以符合環境衞生的方式處理。例如,任何裝運如未能依原來計劃完成,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有關廢物運返來源地。

 

8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是否適用於香港?

:      中國是題述公約的締約國之一,該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區。環保署為香港的主管當局,負責在香港特區執行對受管制廢物的進口、出及轉口活動的管制。此外,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於二〇〇〇年簽署備忘錄,該文件於二〇〇七年更新及改稱為《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要求兩地之間或經內地或香港港口出口到海外的受管制廢物移運,須遵從事先知會及允許機制。

 

9      如須在香港  根據《巴塞爾公約》的程序進行受管制廢物的越境轉移,有關的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應交到何處?

:       環保署是香港特區的《巴塞爾公約》主管當局。相關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可透過郵寄或電郵交予環保署。

地址:中國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5

電郵: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

 

10     甚麼是《巴塞爾禁令》? 與香港有何關係 ? 

:     《巴塞爾禁令》 在一九九五年召開的第三次  締約國會議上  , 通過修訂《巴塞爾禁令》,禁止從已發展國家 ( 列於公約附件七 ) 輸出危險廢物至發展中國家 ( 未有列於附件七者,包括中國 ),該項修訂亦稱《巴塞爾禁令》。

《巴塞爾禁令》已於二〇〇六年四月正式納入《廢物處置條例》,成為法例。環保署作為管制當局,不會發出允許從已發展國家 ( 見《廢物處置條例》附表 9 ) 進口危險廢物 ( 見廢物處置條例附表 7 ) 香港的許可證

 

11     甚麼是《電子廢物修正案》? 與香港有何關係 

:        在二二年  舉行的《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15次會議上,締約方審議並通過了由迦納和瑞士建議的修正案,議決由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將《公約》的規管範圍由屬危險廢物的電氣和電子廢物,擴闊至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以確保越境轉移的電氣和電子廢物在進口國獲妥善處理。這個修正案在國際上亦稱《電子廢物修正案》。當修正案生效後,出口國在容許任何電氣和電子廢物離開其國家前,須先確認該廢物的越境轉移計劃已獲得進口國及過境國外(如有)主管當局的事先同意。

立法會已在二〇二四年十一月通過《2024年廢物處置 ( 修訂 ) 條例草案》,將所有電氣和電子廢物納入《廢物處置條例》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監管。自有關管制由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起,任何人在香港進出口電氣和電子廢物前均須先向環保署申請許可證。

 

12     環保署會否批准香港與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間的受管制廢物裝運?

答:        根據《巴塞爾公約》第4條第5款 ,締約國不可出口受管制廢物到非締約國 ,亦不可從非締約國進口受管制廢物。另一方面,《公約》第11條訂明: 如締約國和非締約國之間另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便可免受上述限制。

由於國家沒有和任何非締約國訂定相關協定,因此香港不可把受管制廢物出口到非締約國,或從非締約國進口有關廢物。

 

13      香港容許廢塑膠的進口出口或轉口嗎

:         由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環保署已加強廢塑膠進出口的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在進出口「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同意書;經香港轉口「受管制廢塑膠」,則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便署方應出口國的要求,適時回應是否同意有關過境安排。

另一方任何人士在進出口或在香港轉口「非受管制廢塑膠」前,則必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證明該等廢塑膠符合不受《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制度監管的要求有關詳細指引、申報表及各項所需文件範本已上載至環保署的網站

 

14      香港容許廢紙的進口出口或轉口嗎?

:         鑒於香港現時沒有可以接收進口廢紙的循環再造設施,一般而言,除經香港轉口廢紙到外地作循環再造外,所有廢紙均不得進口香港。

任何人士從香港出口廢紙或經香港轉口廢紙前,必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證明該裝運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的要求,並已獲得進口地當局發出的進口許可或相等確認。有關詳細指引、申報表及各項所需文件範本已上載至環保署的網站

 

15      如我察覺有非法廢物裝運進出香港或有相關的情報,我可如何聯絡環保署?

:         任何人士如有非法廢物進出口的情報,請立即致電(852)2755 5462電郵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或以傳真(852)2305 0453通知環保署。提供的資料,一概保密。多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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