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進出口管制
常見問題
問1 香港是否禁止所有廢物的進出口活動?
答: 在香港,廢物的進出口活動是受《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制度管制。有意進出口廢物的人士應在裝運離開出口地前確保裝運符合《廢物處置條例》及《巴塞爾公約》,詳情可參閲環保署發出的相關指引。而且,《巴塞爾禁令》禁止從已發展國家輸出有害廢物到香港。
問2 可否在香港轉口有害廢物或其他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廢物?
答: 經香港轉口有害廢物或其他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廢物往其他地區前,負責人須事先根據《巴塞爾公約》獲得環保署的過境同意。出口地當局須按《巴塞爾公約》要求,禁止未事先獲過境地(即香港)及進口地同意的裝運離開出口地,否則屬《巴塞爾公約》定義下的非法運輸。根據《巴塞爾公約》,屬非法運輸的受管制廢物會被退回來源地。
一般而言,環保署只會考慮向出口地主管當局發出有條件的過境同意,相關條件包括禁止裝運於香港境內進行裝卸活動 (即廢物需從入境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出境的運輸工具)或其他避免廢物滯留在港的措施。
問3 在香港的廢物進出口管制制度下,有何行為可構成犯法?有關罪行的最高罰則如何?
答: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在沒有有效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或出口受管制廢物,即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非法進口的廢物會被退回來源地,有關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問4 根據現行法例,可以進口廢物到香港棄置嗎?
答: 現行法例不容許進口廢物到香港棄置,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再犯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非法進口的廢物會被退回來源地,費用由違法者/相關單位承擔。
進口貨運在抵達香港時,貨主有時會發現貨物已損壞或貨不對辦,無法用作原來的用途,這些進口廢物亦被禁止在香港棄置,並應盡快退回出口地。
問5 如何申請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答: 申請許可證的人士應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文件和訂明費用交回環保署。訂明費用是用作處理許可證的申請,所繳費用將不予發還。許可證可分為一次裝運及多次裝運兩種,而所訂明的費用亦不同。多次裝運許可證的最長有效期為一年。申請許可證的表格及「填寫許可證申請表須知」可在本署網頁下載。
問6 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的申請費用是多少?
答: 訂明費用是用作處理許可證的申請,所繳費用將不予發還。現時,一次裝運和多次裝運許可證的訂明費用分別為11,595元和18,430元。
問7 是否所有許可證申請都會獲得批准?
答: 環保署會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處理許可證申請,並可有條件或無條件地發出,或拒絕發出許可證。如拒絕簽發,環保署會將理由通知申請人。
獲得批准的廢物裝運,有關的許可證會夾附條款及條件,以確保廢物以符合環境衞生的方式處理。例如,任何裝運如未能依原來計劃完成,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有關廢物運返來源地。
問8 控制有害廢物越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是否適用於香港?
答: 中國是《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一,該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環保署為香港的主管當局,負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對受管制廢物的進口、出口及轉口活動的管制。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亦與中國內地於2000年簽署備忘錄,該文件於2007年更新及改稱為《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要求兩地之間或經內地或香港港口出口到海外的受管制廢物移運,須遵從事先知會及允許機制。
問9 根據《巴塞爾公約》,誰是香港接收受管制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的主管當局?
答: 環境保護署是香港就該公約的主管當局。相關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可提交到以下地址,或以電郵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環境保護署
環保法規管理科
總區辦事處
地址:中國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8樓
電話:(852) 2755 5462
問10 甚麼是《巴塞爾禁令》?香港有否實施此禁令?
答: 從已發展國家裝運有害廢物至發展中國家會構成很高的環境污染風險,因為廢物很有可能不會以合符環境衛生的方式管理。因此,《巴塞爾公約》締約國在一九九五年召開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上,通過修訂《巴塞爾公約》,禁止從已發展國家(列於公約附件VII)輸出有害廢物至發展中國家(未有列於附件VII者),該修正案亦稱《巴塞爾禁令》。
《巴塞爾禁令》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正式納入《廢物處置條例》,成為法例。環保署作為管制當局,不會發出允許從已發展國家(見《廢物處置條例》附表9)進口有害廢物(見《廢物處置條例》附表7)到香港的許可證。
問11 環保署會否批准香港與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間的受管制廢物裝運?
答: 《巴塞爾公約》禁止各締約國成員與非締約國之間移運任何受管制廢物,除非另有簽訂雙邊、多邊或地區協議。現時並沒有任何適用於香港的相關協議,環保署不會考慮香港與任何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間的任何受管制廢物移運的申請。
問12 就廢物進出口而言,哪些廢物被定為受管制廢物?
答: 受管制廢物包括有害廢物(例如廢電池、廢油、化學廢物以及其他《廢物處置條例》附表7所指明的廢物)、電器廢物(即遭扔棄的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及容器廢物(即已遭扔棄的玻璃容器)(此管制將於2023年5月1日起生效)。此外,加強 廢紙及廢塑膠進出口管制均已實施,有關管制請參閱環保署網站。至於其他《廢物處置條例》附表6所指明的無害回收物料,如該等廢物屬受污染,或進出口的目的不是作再加工、循環再造、回收或再使用的用途,亦屬受管制廢物。
問13 我可否進口/出口/經香港轉口廢塑膠?
答: 由2021年1月1日起,環保署已加強廢塑膠進出口的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在進出口「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同意書;經香港轉口「受管制廢塑膠」,則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便署方應出口國的要求,適時回應是否同意有關過境安排。
另一方面,任何人士在進出口或在香港轉口「非受管制廢塑膠」前,則必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證明該等廢塑膠符合不受《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制度監管的要求。有關詳細指引、申報表及各項所需文件範本已上載至環保署的網站。
問14 我可否進口/出口/經香港轉口廢紙?
答: 鑒於香港現時沒有可以接收進口廢紙的循環再造設施,一般而言,除經香港轉口廢紙到外地作循環再造外,所有廢紙均不得進口香港。
任何人士從香港出口廢紙或經香港轉口廢紙前,必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證明該裝運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的要求,並已獲得進口地當局發出的進口許可或相等確認。有關詳細指引、申報表及各項所需文件範本已上載至環保署的網站。
問15 如我察覺有非法廢物裝運進出口香港,我可如何聯絡環保署?
答: 任何人士如有非法廢物進出口的情報,請立即致電(852)2755 5462、電郵enquiry@epd.gov.hk或以傳真(852)2305 0453通知環保署。提供的資料,一概保密。多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