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良好的作業模式

廢物進出口商

有意輸入、輸出或轉口廢紙的廢物進出口商,請參考本署的相關指引。

輸入、輸出或轉口附表6所載列其他廢物以供循環再造的廢物進出口商,亦應小心謹慎,採取各項合理的預防措施,確保不會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受管制的廢物裝運。以下是我們建議廢物進出口商應遵守的一些良好工作守則:

  1. 與廢物供應商達成書面協議,訂明裝運數量及廢物的品質,並且作出應變安排,在發現廢物不合規格時,將廢物交回供應商;
  2. 訂明清楚廢物的規格,確保裝運的廢物屬於《廢物處置條例》附表6的廢物類別,並且未受污染;
  3. 查閱載貨清單,以確定貨櫃內載有的廢物種類;安排合資格的檢查員在廢物來源地進行獨立的檢查,確保裝運的廢物符合規格;在裝運前,審閱檢查報告,停止付運不符合《廢物處置條例》規定的廢物;
  4. 在所有船務文件中,清楚註明廢物類別,並夾附詳細的裝箱單,避免含糊不明確廢物名稱的船運,例如廢五金雜件、汽車組件或其他類似的含糊不明確廢物名稱。非法入口的受管制廢物會被退回出口國;
  5. 確保在裝運前,已為廢物覓得適當的循環再造出路;
  6. 如涉及進口或出口舊電器及電子用品,應參閱環保署對此的進一步指引;及
  7. 除了收貨人,處理廢物運載的轉運商 (沒有擁有貨權) ,就算只是在香港辦理船務文件,也會在《廢物處置條例》下被視作進口廢物到香港的人士。因此,以上的良好作業模式是適用於所有收貨人和轉運商/貨運代理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收貨人和轉運商/貨運代理行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和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的罪行。

 

[重要提示:參與非法裝運廢物可遭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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