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進出口管制
管制計劃
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
中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正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巴塞爾公約》便不再適用於內地與香港之間的有害廢物移運活動,因為這類活動是在同一國家境內進行。同時,香港與其他海外國家的廢物移運活動則視為中國與海外國家之間的活動。
為使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廢物移運活動繼續受到適當監管,中央政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香港特區環境保護署於二零零零年一月簽署了一份備忘錄。根據備忘錄所訂立的管制模式,除非事先獲得兩地主管當局(特區環境保護署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書面同意,否則任何人士不得在兩地之間進行有害廢物的移運活動。就此,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廢物移運活動繼續受《廢物處置條例》管制。
備忘錄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正名為《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繁體/簡體(Text Alternative))。同時備忘錄亦作出增補修訂,主要為廢物出口往外地,而其航線須經停兩地港口,訂定相關的申請及批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