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管制計劃

哪類廢物越境移運受到管制?

自1996年起,《廢物處置條例》監管所有廢物的進出口。

除了為再加工、循環再造、回收或再使用而輸入或輸出附表6所列的未受污染廢物外,所有其他廢物(包括附表7所列的、未列入附表6或附表7的,電器廢物以及容器廢物)的進出口活動,均須領有由環保署按《廢物處置條例》所簽發的有效許可證,方可進行。

另外,環保署已加强對廢塑膠及廢紙進出口的管制措施,任何有意進出口或經香港轉口廢塑膠或廢紙的人士,必須先領有許可證或同意書及/或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詳情請參閲廢塑膠進出口管制廢紙進出口管制的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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