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管制計劃

是否所有許可證的申請均會獲批准?

環保署會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處理許可證申請,並可有條件或無條件地發出,或拒絕發出許可證。如拒絕簽出,環保署會將理由通知申請人。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申請需滿足《條例》第20A(4)款或第20B(4)款的條件方可獲批,包括:

  1. 如屬出口許可證申請,輸入國及各過境國的主管當局已同意該等廢物的輸入或過境(視乎情況而定);
  2. 該等廢物將以合乎環境衛生的方式管理;
  3. 已有或將會提供承保下述索償的責任保險(如適用):由於輸入或輸出該等廢物而可能導致對人類健康、財產及環境的損害所引起的索償;
  4. 已有或將會提供財務擔保:在該等廢物不能完成裝運時,提供付款,以便預留用作支付將廢物送返來源地的費用;及
  5. 如屬進口許可證申請,該等廢物不是從《廢物處置條例》附表9列明的已發展國家輸出。

就出口許可證申請而言,如申請人已填妥申請表格和交齊各項所需的文件和資料,環保署便會把相關申請交予輸入國及各過境國主管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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