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廢物
汽車維修工序產生的化學廢物(如廢偈油),車房東主必須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作出登記及適當處理。
化學廢物產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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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化學廢物產生者
處理化學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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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化學廢物污染土地或水渠
盛載化學廢物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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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適當的容器盛載化學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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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容器外加上適當的標籤
存放化學廢物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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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於有圍壆,不會有化學反應及不滲透的地方如專用的化學廢物貯存櫃內或指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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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儲存不同種類的化學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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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方不可與任何地面排水渠或污水渠有任何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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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化學廢物地方須展示警告牌。警告牌須為白底紅色粗體中英文字體 "化學廢物 CHEMICAL WASTE",字體高度不得少於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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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安排把化學廢物運離貯存地方,避免意外
收集及運送化學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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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持牌化學廢物收集者收集及運送至認可處理設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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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化學廢物-廢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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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出口化學廢物前,有關人士必須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向環保署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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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持牌化學廢物收集者收集及運送化學廢物往進出口處理設施,並出示環保署發出的進出口許可證
- 保留運載記錄12個月,以供執法人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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