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步驟得出的資料,應可列出推行政策、計劃及活動的各個可行方案及替代方法,以供初步考慮、修正及評估。 在評估過程中,應可確定各個方案及替代方法在不同情況,尤其在「最壞情況」下造成的主要環境影響,以供審議。此外,應確定「維持現狀」將帶來的環境問題及後果,作為評估基準。環境不許可或不能接受的方案及替代方法,應予刪除。
環境影響包括對環境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所造成的直接、間接及累積影響。一些應關注的環境問題,如不良的環境特徵及有問題的地方應特別提出以待處理。按照個別政策、計劃及活動的範圍,考慮因素還可包括經濟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評估工作完成後,應清楚列明各個方案及 / 或替代方法的環境表現,以顯示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及幅度。目的是摒棄環境上有缺點的方案;具優點的方案則作進一步研究。 應不斷覆核步驟1所訂政策、計劃及活動的目的,從而決定應否作出調節,使方案及 / 或替代方法的環境表現更佳。另外,亦應重新評估政策、計劃及活動的目的背後所作的假設,以確定假設的情況是否合理和合用,否則必須作出調節,以避免政策、計劃及活動,帶有不設實際的目的和假設,導致環境破壞。如建議的目的或假設情況有變,應檢討先前採取的步驟,以確定是否需要作出相應更改。 必須緊記的一點是,確定替代方案時不應受現有政策 (例如現有土地用途政策) 規限。如有需要,可同時探求並提出所需的新政策及有關方案,以證明方案帶來的長期影響比較可取。策略性環評促進平衡政策的制訂。而在政策、計劃和活動的層面上,援解措施經常是政策的推行,如新環境政策,用作制衡建議的政策、計劃和活動,在實施時所帶來的潛在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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