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部門為解決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所進行的規管工作

在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非法堆填及傾倒拆建物料活動受多個政府部門規管。現於下表分述各相關部門的法定及行政權力和責職。

各部門管制在政府土地擺放拆建物料的職責

 
負責的政府部門
1. 在政府土地非法擺放拆建物料 漁護署:
  • 管制在郊野公園內非法棄置廢物的活動。
土木工程拓展署:
  • 評估很可能有即時安全問題的斜坡/岩土。
環保署:
  • 對非法擺放拆建物料的人士執行《廢物處置條例》。
  •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管制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所引起的塵埃、噪音和廢水排放問題,並就違例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 主動要求負責管理有關政府土地的部門清理被擺放在政府土地的拆建物料 (假如非法擺放的拆建物料會有不良環境影響的迫切風險,環保署可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進入有關土地清理被非法擺放的拆建物料)。
路政署:
  • 清理在路政署所負責的公用道路(包括行人路及公共後巷)及路旁斜坡上非法擺放的拆建物料,並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例如與運輸署和地政總署協商後,把這類公用道路的黑點圍封。
地政總署:
  • 清理在未撥用的政府土地上(由其他政府部門負責管理的政府土地除外)非法棄置的拆建物料,並採取預防措施,例如視乎情況把有關土地圍封。
所有工務部門:
  • 管制公共工程承建商和建築工地必須妥善管理和處置廢物。
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獲授權的所有政府部門:
  • 就與拆建物料有關的扔棄廢物和輕微的棄置廢物罪行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所有獲批政府土地或負責管理該政府土地的部門:
  • 管制在政府土地上進行的堆填活動和清理棄置在該處的廢物。

各部門管制在私人土地擺放拆建物料的職責

 
負責的政府部門
2. 在私人土地擺放的拆建物料 屋宇署:
  • 根據《建築物條例》就任何建築物建造工程而進行或有關聯的違例堆填活動採取執法行動。
  • 如果堆填活動導致斜坡不穩固而影響毗連建築物或土地的安全,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渠務署:
  • 評估對現有溪澗、水道及排水系統可能造成的排水影響和潛在的水浸風險。
  • 清理或疏通《土地排水條例》所覆蓋的指定河道內的溪澗、水道及排水系統。
環保署:
  • 對非法擺放拆建廢物的人士執行《廢物處置條例》;假如擺放的廢物會有不良環境影響的迫切風險,以致需要立即採取行動,則安排清理有關廢物。
  • 就擺放拆建廢物所引起的環境問題或環境滋擾執行相關的環保法例,例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和《噪音管制條例》。
食環署:
  • 就有礙衞生的妨礙、扔棄垃圾和蚊蟲滋生的問題執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規定。
地政總署:
  • 就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事宜採取執法行動。
規劃署:
  • 在被劃為發展審批地區的範圍內進行的違例堆填活動執行《城市規劃條例》條例的相關規定。

私人土地

在調查私人土地內的懷疑非法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時,規劃署會就有關活動是否構成違例發展提出意見,而地政總署則會說明土地用途的性質、土地擁有人的登記資料,以及有關活動有否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環保署會確定進行有關堆填或傾倒廢物活動的擺放者是否已取得有效許可。如遇水浸風險情況需要渠務署盡速進行紓緩工程,民政事務總署會按需要協助聯絡有關土地擁有人。如果在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被劃為發展審批地區的範圍內進行非法堆填活動,規劃署可採取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土地擁有人、佔用人或負責人停止有關的違例堆填活動,並可按情況,要求有關人士把受破壞的土地恢復至原狀。如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未獲有效許可,環保署會蒐集證據,檢控促致有關活動進行的人士。

政府土地

就未批租及未撥用的政府土地而言,一般會由地政總署負責清理在公用道路以外未撥用的政府土地內非法棄置的拆建物料,並按需要採取預防措施,例如把有關地點圍封。食環署會負責清理棄置在公共地方的垃圾及家居廢物,而擺放在公用道路,包括行人路、公共後巷的非法傾倒拆建廢物,會由路政署處理。至於漁護署,則負責規管在郊野公園範圍內棄置的廢物。其他政府部門亦有責任在其管轄地方內防止非法棄置廢物,並清理地方內的廢物。環保署會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對非法傾倒廢物的人士採取行動。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所引起的塵埃、噪音和廢水排放問題,分別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所規管。如有違反上述條例,環保署署長會採取執法行動。此外,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獲授權的所有政府部門,也會就與拆建物料有關的扔棄廢物和輕微的棄置廢物罪行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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