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非法堆填及傾倒拆建物料活動受多個政府部門規管。現於下表分述各相關部門的法定及行政權力和責職。
各部門管制在政府土地擺放拆建物料的職責
負責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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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政府土地非法擺放拆建物料 | 漁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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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管制在私人土地擺放拆建物料的職責
負責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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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私人土地擺放的拆建物料 | 屋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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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
在調查私人土地內的懷疑非法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時,規劃署會就有關活動是否構成違例發展提出意見,而地政總署則會說明土地用途的性質、土地擁有人的登記資料,以及有關活動有否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環保署會確定進行有關堆填或傾倒廢物活動的擺放者是否已取得有效許可。如遇水浸風險情況需要渠務署盡速進行紓緩工程,民政事務總署會按需要協助聯絡有關土地擁有人。如果在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被劃為發展審批地區的範圍內進行非法堆填活動,規劃署可採取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土地擁有人、佔用人或負責人停止有關的違例堆填活動,並可按情況,要求有關人士把受破壞的土地恢復至原狀。如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未獲有效許可,環保署會蒐集證據,檢控促致有關活動進行的人士。
政府土地
就未批租及未撥用的政府土地而言,一般會由地政總署負責清理在公用道路以外未撥用的政府土地內非法棄置的拆建物料,並按需要採取預防措施,例如把有關地點圍封。食環署會負責清理棄置在公共地方的垃圾及家居廢物,而擺放在公用道路,包括行人路、公共後巷的非法傾倒拆建廢物,會由路政署處理。至於漁護署,則負責規管在郊野公園範圍內棄置的廢物。其他政府部門亦有責任在其管轄地方內防止非法棄置廢物,並清理地方內的廢物。環保署會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對非法傾倒廢物的人士採取行動。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所引起的塵埃、噪音和廢水排放問題,分別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所規管。如有違反上述條例,環保署署長會採取執法行動。此外,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獲授權的所有政府部門,也會就與拆建物料有關的扔棄廢物和輕微的棄置廢物罪行採取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