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 / 承建商 / 物業管理公司指引

建築、裝修及拆卸工程每日產生大量須棄置的廢物。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商、承建商或物業管理公司,你應推行廢物管理計劃以減少產生廢物,並有效及適當地管理建築廢物。
  • 制定指引,推行廢物管理計劃
  • 監察物料運載和實行運載記錄制度
  • 使用適當的廢物處置設施
  • 協助防止非法傾倒廢物活動

為免破壞環境,請採取以下步驟:

制定指引,推行廢物管理計劃

  • 檢討所有可產生廢物的工序,以減少產生廢物。
  • 監察廢物的產生和流向。
  • 提供適當暫存地點,把惰性和非惰性廢物分開,並依照種類把廢物如金屬、磚石、木材等分類,方便進一步處理。
  • 禁止在指定範圍外進行建築廢物擺放及堆填活動。
  • 妥善安排、監察及追蹤廢物的運送和處理。
  • 有關進一步資料,可參閱「建造業減少廢物工地作業守則」的小冊子。

監察運載廢物,實行運載記錄制度

  • 只聘用有信譽和可靠的運輸公司運載廢物。
  • 確定要棄置的廢物種類,並向運輸公司發出清楚的棄置指示。
  • 確保運輸公司遵守所有相關法例,包括 (1) 不超載;(2)覆蓋易生塵埃的物料;及 (3) 在離開建築地盤前清洗車身和車輪。
  • 實行運載記錄制度,以控制廢物流向。要求運輸公司妥善備存記錄,以便追蹤廢物的去向。有關運載記錄制度的詳情,可登入屋宇署網頁參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册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第ADV-19號文件「拆建廢料」或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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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適當的廢物處置設施棄置建築廢物

  • 把建築廢物運往適當的公共廢物處置設施,妥善處置。
  • 把惰性建築廢物(例如瓦礫、磚、泥土及混凝土)運往公眾填料接收設施。
  • 把非惰性及不能循環再造的建築廢物運往政府堆填區棄置。
  • 遵守運載記錄制度的規定,並確保記錄齊全。
  • 切勿將建築廢物傾倒或擺放在道路或政府土地上。

如運送建築廢物到私人地段,須要先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及經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

如沒有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切勿在私人地段棄置任何廢物。如在私人地段上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時(不論由誰人擺放),必須確保:

  • 已獲得所有土地擁有人給予的書面許可。
  • 所提交的堆填活動事先通知(EPD-238表格)已獲環保署認收。
  • 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已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
  • 已採取適當措施(例如:以圍網、交通雪糕筒等劃定堆填範圍)以供識別指明堆填範圍,避免堆填人士在指明範圍外進行堆填活動。

  • 在未獲得私人土地擁有人的同意或未能確定有關土地是否已取得規劃許可的情況下,不可把建築廢物堆填在該土地上。一般而言,切勿隨便棄置建築廢物,特別是在自然保育地帶及「農業」地帶內。
  • 在任何情況下,切勿倒混雜污染物(如化學廢物)的廢料。
  • 若有關活動對環境造成污染或違反城市規劃等法例,相關政府部門會採取執法行動。

罪行和罰則

  •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在新界鄉郊已劃作「發展審批地區」範圍內的土地進行「違例發展」,即屬違法。如未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在自然保育地帶及「農業」地帶內進行填土或填塘工程(即使為進行准許用途的發展),可構成「違例發展」。與該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有關的土地擁有人,或負責有關工程的人士,可遭受檢控。一經定罪,第一次可處罰款50萬元;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
  •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如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擺放廢物,或促使或准許廢物被擺放於任何地方,則除非該人有合法權限或辯解,或有該地方的任何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否則該人即屬犯罪。此外,如在私人地段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而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除非事先獲得該地段的全體擁有人給予的書面許可,以及經環保署認收的擺放通知,否則即屬違法。違者可處罰款20萬元及入獄6個月。另外,如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的人士沒有在堆填活動期間時刻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可處罰款10萬元。​

 

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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